摘 要: | 恢复性司法注重对因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补救与修复,将该机制应用在生态环境犯罪治理领域符合刑法轻缓化的大趋势,有助于修正传统刑法“重刑罚,轻预防”的理念在环境犯罪司法实践中的不适。本文以甘肃环境犯罪司法实践为例,通过实证研究证成恢复性司法在生态环境修复上功不可没,具有独特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着因法律依据不足所产生的法律定性不明确;适用范围狭小导致其功能发挥受阻;恢复措施单一而未能实现生态环境的整体修复以及执行监督缺位引发的履行效果不理想等困境。鉴于此,应当通过立法补足法律适用的依据;扩大案件适用范围,提高适用数量,将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到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丰富恢复措施,对生态环境进行系统性的恢复以及构建监督机制,最终实现生态恢复性机制的有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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