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法通则》中以“公民 (自然人 )”来表述民事主体 ,引起作者的研究兴趣。本文认为在西方语境中 ,民法上的民事主体的现实基础是市民社会中的市民。西方社会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认识市民 :自然状态中自然人享有自然权利 ,自然人带着这些权利步入市民社会 ,国家只是为了保障个人权利而存在。所以 ,在民法用“自然人”表述民事主体蕴涵着天赋人权的价值理念。我国清末以来 ,移植西方民法 ,曾使用自然人一词。但是 1 949年建国以后 ,中国民法以“公民”来表述民事主体 ,直至《民法通则》中再次出现自然人。这一过程是如何进行的 ?我国民法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哪些变化 ?笔者将借鉴语言哲学的研究成果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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