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保护的解释论问题——《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范漏洞及其填补方法 |
| |
作者姓名: | 方新军 |
| |
基金项目: | 本文系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和方法”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 |
摘 要: |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没有就利益保护的方法为法官提供具体的指引。对于权利的保护应当坚持形式主义标准,法院不得随意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权利类别。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主要是指行政法规,宪法和刑法规范不能对民法产生直接的效力,而只能通过民法的一般条款转介其价值观念。应将违反善良风俗导致侵权的类别予以区分,侵害人身利益的仍以过错为主观要件,侵犯财产利益的应以故意为要件。善良风俗首先应当根据宪法的价值观念予以判断,此外,法官应当根据自己的法感情,以最低的社会道德要求为标准,基于互惠原则予以认定。
|
关 键 词: | 权利 利益 保护 善良风俗 |
|
|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