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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新司法解释若干疑难问题解析
作者姓名:刘宪权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法学)建设计划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认定“多次盗窃”中的每次盗窃行为时,应将已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均计算在内,以更有利于打击盗窃犯罪。应通过审查行为人所携带的器械与盗窃行为、盗窃目标是否存在关联来判断盗窃行为人所携带的器械是否为“凶器”,如不存在关联即可认定为“凶器”,反之则只能认定为犯罪工具。“随身携带的财物”应理解为贴身的可携带的财物或者在近身范围内可支配、可掌控的可携带的财物,其中对近身财物的支配和掌控是指客观上可支配和可掌控而不要求实际支配和掌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特殊盗窃行为存在未遂的形态,但存在未遂形态并不等于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 键 词:盗窃罪 多次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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