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富港实业总公司诉南京中能金陵实业有限公司、季青、王为中、何忠、九三学社江苏省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案 |
| |
作者姓名: | 朱克 钱纲 |
| |
作者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公司法人格否认不同于公司成立无效,公司成立无效是针对公司设立瑕疵而言的,对于公司设立瑕疵依具体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公司成立无效,一是承认公司法人格,但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在其注册资本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南京中能金陵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人未投入成立公司所需的基本财产,使公司缺乏具备法人资格的根本条件——独立财产,因而否认其法人格也应是根本性的,即应确认其公司成立无效。至于验资责任问题,只要验资单位在验资过程中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也就不应承担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责任。
|
关 键 词: | 买卖合同 公司债权人 侵权责任 公司法人格 登记机关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