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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视野中的纠纷
作者姓名:孙万胜
作者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邮编130062
摘    要:任何一种权力都有着自己的作用对象,否则,它就会失去自身的存在合理性,司法权也是如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权是为纠纷而存在的,只有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司法权才能彰显自身的存在意义。 一、纠纷成为司法权对象的一般意义 有社会必有纠纷。纠纷是社会成员之间丧失均衡关系的状态,这里的社会均衡关系就是社会秩序,所以也可以说纠纷就是社会秩序产生的混乱产纠纷往往与无序相伴随,而与秩序相对立,“秩序意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另一方面,无序概念表明,普遍存在着无连续性、无规律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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