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输血感染丙肝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思考 |
| |
引用本文: | 张卓立.关于审理输血感染丙肝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思考[J].法律适用,2009(4). |
| |
作者姓名: | 张卓立 |
| |
作者单位: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因输血感染丙肝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近两三年来上升很快,其中原因之一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举证责任的转移,患者一旦被确诊为丙肝,曾在医疗机构输过血,往往寻求诉讼途径,要求采供血机构(血液中心或血站,下同)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
|
关 键 词: | 举证责任 丙肝 输血感染 采供血机构 血液制品 医疗损害 医疗机构 产品责任法 临床用血 血液制剂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