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例】某配件厂是一家老企业,生产的配件市场上非常畅销。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取得更多的利润,厂里决定采取支付加班工资的办法,让工人加班.充分利用机器设备,生产更多的产品。2005年2月,配件厂向工人宣布:厂里准备建立固定加班制度,凡是希望加班的职工可自愿报名,加班职工,每天需要工作10小时,其中加班2小时,每小时由工厂支付报酬10元,以后不再安排补休。由于加班的职工较多,配件厂在短期内经济效益上了不少,利润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市、地的报纸、电台还把配件厂工人自愿加班的行为当作社会主义建设者献身精神的表现进行宣传。市劳动局在看到有关配件厂的报道后,立即派劳动监察员到配件厂调查工人加班的有关情况。配件厂认为:职工加班都是自愿的,工厂没有任何强迫的行为,并且工厂已付工人较多的报酬,无论对工人还是工厂都有利,本厂的这种行为是值得肯定的。劳动监察人员在向工人了解情况时,工人也都认为:对于没有加班的工人按平常上班一样支付工资,对于加班的工人支付高工资,许多工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正好借加班机会多挣点钱,总比下班之后再去找第二职业强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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