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撤销铁岭、朝阳地区和铁法市等问题给辽宁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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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九八三年二月五日《关于撤销铁岭、朝阳地区行政公署和铁岭、铁法、朝阳三个县级市建立省辖铁岭、朝阳市的请示》和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撤销铁岭、朝阳地区行政公署和铁岭、朝阳地辖市建立省辖铁岭、朝阳市的再次请示》收悉。同意你省:一、铁岭市升为省辖市,设银州、铁法和清河三个区。以原铁岭市的行政区域设立银州区。撤销铁法市,将铁法市的行政区域以及法库县的城子、太平山、顾家房三个村划归铁岭市,设立铁法区。将开原县的清河镇、清河乡划归铁岭市,设立清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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