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如何区别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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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为民 关今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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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李为民),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关今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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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房地产案件中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应当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它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间因房地产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房地产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作为房地产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而作为房地产行政案件的主体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笔者着重对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来进行具体分析。第一,单位内部公房使用权纠纷。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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