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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确立
作者姓名:程宇
作者单位:罗地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201108
摘    要:与传统的转让定价调整相比,预约定价安排具有改“事后调整”为“事先约定”的特点以及避免双重征税的优势,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有效确立。这种确立体现在两个层面上:第一个层面为缔约国之间双重征税协定中对预约定价安排的规定,即将预约定价安排明确约定在国际双重征税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条款中,并明确具体程序以在缔约国之间顺利启动预约定价安排;第二个层面为国内立法对实施预约定价安排的规定,应包含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条件和具体程序的规定。

关 键 词:预约定价安排  转让定价  双重征税
文章编号:1005-9512(2003)03-009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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