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能否追回误价出售的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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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金华.商场能否追回误价出售的手表[J].律师世界,19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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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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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南通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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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光明商场在夏令商品展销时,将价金为650元的手表标价为65元入柜出售,被告刘某按6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当商场发现标价有误找到刘某时,刘已以同样的65元价格将该表出售给不相识的过路人,并提供了证人。商场向刘某说明情况后,要求互相返还价金和手表。刘某认为,标错价格是商场的过错,且手表已出售,无法返还原物,亦不愿补缴585元差价。该商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原物或补缴差价。本案情节简单,事实清楚。但就人民法院是否立案受理发生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商场出售和被告刘某购买手表的行为.是一种不需要履行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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