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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损容赔偿案的探讨
引用本文:严民昌.对一起损容赔偿案的探讨[J].法学,1988(5).
作者姓名:严民昌
摘    要:1987年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美容引起的损害面容赔偿案.原告女青年吴某,于1987年2月23日路过南京西路××美发公司,见到该公司玻璃橱窗上的“医疗美容”广告,可为顾客去除脸上雀斑、痣疣,并聘有专职医务人员操作,效果明显等等.吴某为除去脸上雀斑,当场交付了15元治疗费,以接受治疗.操作人员用牙签蘸着约40%浓度的三氯醋酸药水,将吴某脸上二十余处深浅不等的雀斑全部点除.第二天,吴某感到脸上灼痛,继而伤口溃疡,流出黄色分泌物,经多方奔走求医,共用去医疗费35.73元,车费4.03元,因误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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