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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8条之理解与完善——兼论我国货币保管合同的民商分立
作者姓名:万建华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民法学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8条的规定普遍存在误解。该条规定所针对的并非货币的消费保管,最多只能是混藏保管。这种立法模式存在诸多缺陷。我国合同立法应区别对待货币的民事保管与商事保管。对于民事保管,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即依合同约定来判断货币保管是否为消费保管;在此基础上适当兼顾保管效率,依合同的约定判断是否为混藏保管。对于商事保管,除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货币保管以促进货币融通为立法目的外,其他营业中产生的货币保管应以货币财产之安全为最高价值目标,规定此类货币保管为混藏保管,保管人不可使用其所保管货币,但可就替代物负返还义务。

关 键 词:货币  保管合同  混藏保管  消费保管  民事保管  商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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