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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中院“判”人大法规无效一案评析——兼论我国司法权的边缘化
作者姓名:张旭勇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系
摘    要:[案情]1998年酒泉市市民马玉琴就其与酒泉地区志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宝公司“)之间的冰柜维修纠纷。于“3·15“活动现场向酒泉地区技术监督局投诉。酒泉地区技术监督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惠宝公司“没有家电维修能力认可证书,且大多数维修人员也没有维修技术证,于是以违反了《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第30条为由,作出了(酒地)技监罚字(1998)第007号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立即免费维修好冰柜并赔偿马玉琴经济损失3000元。“惠宝公司“不服处罚而向酒泉市法院起诉,酒泉市法院(1998)酒法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以事实证据不足及处罚决定送达手续不合法为由,判决撤销(酒地)技监罚字(1998)第007号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酒泉地区技术监督局因不服一审判决而向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8年12月15日,酒泉中院下达了(1998)酒行终字第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酒地)技监罚字(1998)第007号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判决理由是:《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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