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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抚养合作关系中女性家庭权利的嬗变——基于婚姻法中“家”的分析
摘    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首次将"家庭成员"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赋予其规范性地位,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有互相帮助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帮助在现实家庭生活中主要表现为对未成年子女的代际抚养合作。以人格平等为基础的现代法治在构建家庭关系的过程中刻意消解了传统文化中"家"和家庭成员的"身份"意义,突出"人格化"的行为模式。作为社会概念的"家庭成员"与作为法律概念的"家庭成员"对"帮助抚养"有不同的理解与期待,法律在修订过程中虽然扩大了家庭成员的范围,但是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帮助抚养"权利义务关系构建的"人格"基础,在逻辑上与现实中都无法自洽,使代际抚养合作关系中女性的正当利益诉求被漠视。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观照中国社会家庭现实,重构完整的、彰显身份品格的家庭概念,以促进良好的家庭关系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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