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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解释发生的条件与效力
作者姓名:黄竹胜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教授广西桂林541001
摘    要:行政法解释发生的条件是指行政法解释活动所存在的场合和范围,也即在那些领域存在着解释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由于行政法适用过程的二元结构,对行政法的解释发生的场合也相应地出现行政机关的解释与司法机关的解释两种形态。但是两者的法律效力却是不同的,行政机关的解释只具有先定力和相对效力,而司法机关的解释则具有最终的效力。

关 键 词:行政法解释  先定力  相对效力  最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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