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刑事鉴定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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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家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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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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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鉴定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申请鉴定人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这一权利存在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的各个阶段。但是,纵观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只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开庭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鉴定人回避。除此之外,在其他各个阶段皆无任何规定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这一诉讼权利的实现。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无法充分、及时行使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有违法律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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