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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本权利的劳动权之侵害
作者姓名:袁立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基金项目: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劳动权的一元法律保障:以国家义务为视角”(CXZZ11_012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作为基本权利的劳动权侵害,在自由法治国时期局限于具有直接性、目的性、法效性、命令与强制性的国家行为。而在社会法治国时期,劳动权侵害概念拓展至国家的事实行为、危害行为、国家未履行给付义务或给付不足等行为,因此,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的公共权力性行为都可能造成对劳动权的侵害。判别公共性权力行为是否构成对劳动权的侵害,应以劳动权的实质性法益为基础,以"阻却违宪事由"为总策略,并在具体个案中辅之以"期待可能性"基准。

关 键 词:基本权利  劳动权  侵害  期待可能性  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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