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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引用本文:王永杰.论律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26(2):38-43.
作者姓名:王永杰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
基金项目:2010年教育部一般项目《律师伪证罪相关问题研究》阶段成果
摘    要:根据《刑法》第3O6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文对于律师伪证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律师伪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过失和间接故意都无法构成律师伪证;只要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实施了客观方面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秩序,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符合律师伪证罪客观要件之时间界限。现有复杂客体说不符合犯罪客体的内在性质,简单客体说无法充分反映出律师伪证罪的客体范围,故关于律师伪证罪所侵犯的客体,无论是现有的复杂客体说还是简单客体说都有难以调和的困境。本文结合司法实际和理论争点认为,律师伪证罪不仅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造成了侵害,对律师的职业道德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故属于修正的复杂客体。

关 键 词: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伪证罪  构成要件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Perjury Crime of Lawyer
WANG Yongjie.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Perjury Crime of Lawyer[J].Journal of Shanghai Institute of Politics & Law,2011,26(2):38-43.
Authors:WANG Yongji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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