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实施之后,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81年至1993年7月又先后以《暂行条例》、《决定》、《补充规定》等形式制定了20个单行刑事法律,对《刑法》陆续进行了修改补充。这些单行刑事法律是:《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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