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公司管理层的忠信义务能够缓解委托-代理问题并提高经营绩效, 但作为一种极高标准的行为要求, 其功能的顺利发挥是有前提的。英美法系中, 该义务带有衡平救济的显著特征,与通例救济有着制度隔离而又互相配合, 从而既不会过度地冲击人的自我关注本性, 又能维护事实上存在着的超常信任关系。这一处理方式较为成功。中国公司法中也明文规定了类似义务, 但能否、又应在何种程度上真正进入实际运作, 从长期看更多地取决于宏观社会背景。在对个体追求自利机会还没有形成有效的保障机制之前, 与其尝试全面建立忠信义务而很难达到预想效果, 还不如有意地对其适用加以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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