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抚顺望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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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18]2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首批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发改振兴2017]671号)精神,省政府研究决定,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评审、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3项省级行政职权赋予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抚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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