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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公司亏损”作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摘    要:案情简介某大饭店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于1999年正式营业,合营期限为10年。2000年2月,饭店工会代表301名职工与饭店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但该饭店自2000年下半年起一直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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