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审判竞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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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建平,陈锐杰.试论审判竞买[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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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建平 陈锐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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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开封市中级法院,开封市中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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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析产、合伙等涉及共有财产分割的案件或审理继承等多人享有共有期待权的案件时,经常遇到标的物是不可分割的物品,或者分割将影响其用途和价值的物品,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必然涉及标的物的归属判决。实践中通常采用的做法是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评估作价,或自行按购置价适当折旧后判由一方分得标的物,然后由分得标的物的当事人向其他享有共同权利的当事人进行补偿。但是在当事人争相要求取得标的物,不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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