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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组织法论纲
引用本文:于慈珂.司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组织法论纲[J].现代法学,1993(2).
作者姓名:于慈珂
摘    要:<正> 一、司法机关 (一)司法机关的性质与任务 (二)司法机关的产生与演变 (三)司法机关的种类与职权 (一)司法机关的性质取决于司法的性质。要揭示司法机关的性质与任务,必须首先弄清楚司法的概念及其性质。所谓司法,历来众说纷纭。资产阶级学者从“三权分立”学说出发,认为司法仅指审判,即法院的职权行为或法官的执法活动。这种观念一直统治西方的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近些年出现的“新司法”观念也未从根本上动摇这种传统意识。所谓“新司法”,是西方一些法学家,根据国家活动的社会化和一些具有综合职能的国家机关的广泛产生而作出的一个概括,认为司法是多样化的,不为法官或法院所独有,也不单是国家的职能。实际上,一些非法院的国家机关,甚至某些非国家的社会组织也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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