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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传授犯罪方法罪
引用本文:
应懋 ,卢芒 ,沈亮.试论传授犯罪方法罪[J].法学,1983(11).
作者姓名:
应懋
卢芒
沈亮
摘 要:
(一) 六届人大常委会最近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阶级斗争形势的需要和犯罪的新形态,对刑法所作的重要补充。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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