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诉前临时措施的原则及其理解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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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伯文.知识产权法中诉前临时措施的原则及其理解与适用[J].知识产权,2002,12(4):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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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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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在加入WTO之前,相继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这些知识产权的法和条例,都对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作出了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将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称为临时禁令,①欧洲大陆法系没有禁令概念,临时禁令表现为假处分、假扣押制度。日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有关专利侵害的停止请求权中规定,对“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停止或预防侵害。”②这里的“虞”,现代汉语解释为“猜测”和“忧虑”,等同于英美法系临时禁令中的“可以预料的伤害”。TRIPS协议称为“临时措施”,③其第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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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法 诉前临时措施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 中国 |
How to Comprehend and Apply Provisional Measure before Litigation in the IP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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