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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论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主观责任
作者姓名:
郭小安
作者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法制处
摘 要:
法律明确将“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作为衡量犯罪人疏忽大意过失的尺度,而不论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还是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的心理状态,都既不是主体对其过失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也不是主体对其行为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而是一种没有产生任何实际内容的空白心理状态。这种空白心理状态并不能成为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只有不法意志才是过失犯罪主观要件的基础,也是界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根据。行为人应对其不法意志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关 键 词:
疏忽大意的过失
犯罪的主观方面
应当预见
不法意志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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