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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破坏通讯设备案件的几个问题
作者姓名:熊继前  欧阳顺乐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熊继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欧阳顺乐)
摘    要:一、关于盗窃通讯设备案件的定罪我国《刑法》第111条所规定的破坏通讯设备罪,刑种仅限为有期徒刑,在一些犯罪分子将通讯线路视为“露天银行”,疯狂地进行窃取的严峻形势下,继续按照这一法条处理所有的破坏通讯设备案件,难以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达不到有效地遏止这类犯罪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时度势,及时地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下称《规定》),将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与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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