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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预审制度中的检察厅职权
作者姓名:周如郁  谢如程
作者单位:[1]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2]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清末时期引入新式法制,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正式建立了检察制度。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确立了推事负责预审的诉讼制度,检察厅则有权提起、参与预审。由于审判官主管预审的制度存在先入为主的弊病,所以清廷欲通过《刑事诉讼律草案》对此进行改革,尽管该草案并未真正实施,但不能否认其设计的检察官预审制度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

关 键 词:清末  预审  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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