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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应准许廖某撤诉
作者姓名:陈先峰
作者单位:江西铜鼓县人民法院
摘    要:SHOULDLIAOBEPERMITTEDORNOTOFREVOCATIONOFACTIONBYTHECOURT廖某(女,现年24岁)与陈某(男,现年26岁)于1994年7月经别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廖某与陈某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便开始同居生活,1996年2月18日生育一女孩陈敏。后因性格差异,为家庭小事发生争吵,发展到1996年6月双方分居生活。同年7月3日,廖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陈某的“婚姻”关系,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向陈某送达了诉状副本。在诉讼过程中,廖某与陈某经双方亲属做思想工作和好了,并于1996年7月3O日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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