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 原告:王某,主任医师. 被告:某省医院. 1989年8月,王某从一家医学院毕业后被分配到某省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工作.由于医院急需王某所学专业方面的人才,加上他勤奋努力,使医院对王某非常器重.1992年12月,王某晋升为主任医师,医院将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公有住宅楼房分配给王某承租居住,1993年6月.王某按照房改有关政策的规定,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房屋,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权属登记手续,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王某,在房屋所有权证的备注栏中注明"五年内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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