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犯是社区服刑人员的种类之一。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操作中,也将剥夺政治权利犯纳入了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然而,在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并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犯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2011年8月公布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也并未规定对剥夺政治权利犯实施社区矫正。这使得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了冲突,剥夺政治权利犯在社区矫正的工作中处于尴尬的境地。然而,通过长期司法实践来看,剥夺政治权利犯却一直被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中重点对象。因此,这一类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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