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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引用本文:李嘉庆,向红全,高崇慧.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J].法制与社会,2009(31).
作者姓名:李嘉庆  向红全  高崇慧
作者单位: 
摘    要:监护具有公益性、义务性、强制性,应坚持有利于被监护人而选择监护人,只要具有监护能力和监护条件自然人、社会团体组织愿意承担监护义务且有利于监护人的都可选为监护人,监护机关和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因监护而生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

关 键 词:监护制度  公益性  义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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