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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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嘉庆,向红全,高崇慧.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J].法制与社会,200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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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嘉庆 向红全 高崇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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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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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监护具有公益性、义务性、强制性,应坚持有利于被监护人而选择监护人,只要具有监护能力和监护条件自然人、社会团体组织愿意承担监护义务且有利于监护人的都可选为监护人,监护机关和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因监护而生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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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护制度 公益性 义务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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