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应享有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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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家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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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律师世界》第7期39页刊登的“这笔稿酬归谁享有”一文,我认为营先生的观点持有偏见。其理由是:一、《江城之鹰帕9稿酬既已认定属江某的遗产范围,则杨某是江某生前配偶,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杨某属江某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理所当然地对该遗产享有继承权。二局某是在江某死后才改嫁的,并非在江某生前已解除夫妻关系,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一经创作出来,不论发表与否,其著作权归属作者,同样,作为知识产权这一特殊财产在创作的同时就具有了价值,这种价值也是在杨某与江某夫妻关系共存期间就已具备,全于何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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