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这项司法改革举措经过了初步的探索阶段,其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值得肯定,但由于思想不统一,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明确目标,实践中摇摆反复,常常流于形式,未能取得预想中的效果。这与改革过程中对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取向究竟孰轻孰重不能很好把握有直接关系。庭前证据交换应以效率为追求,该项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提高效率,而非追求公正,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牺牲公正。程序效率本身暗含着程序公正,这是在遵守程序框架内的效率,而不是超越程序的非法效率,甚至在某种情况下,提高效率的同时也能促进公正。譬如交换证据后不仅可以提高庭审效率,也避免了一方当事人搞证据突袭从中渔利的不公平现象。因此我们只需考虑如何在符合现行法律的基础上设计出并具体实施能提高整体诉讼效率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既可,没有必要再为是否会影响公正而担心,以至于缩手缩脚,“不敢越雷池半步”,而背离改革的初衷,使制度创新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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