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若干问题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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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森,陈烨.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若干问题探析[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3):2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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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森 陈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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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天水师范学院经管学院 2.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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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其第49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从保护民生和严惩渎职犯罪的立法初衷来看,这一规定确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不过,若对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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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渎职罪 安全监管 大食品 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食品安全 严重后果 犯罪构成 危害结果 滥用职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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