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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男性生育权及其保护——兼评《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
作者姓名:王海山
作者单位:西安通信学院政治理论教研室
摘    要:《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女方堕胎不需要征得男方同意。丈夫不能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这条规定在实践中否认了男性生育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男女生育权的冲突,在法理上存在一定缺陷,应对此进行修改。

关 键 词:生育权  婚姻法  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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