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案件审查意见书严把“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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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振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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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二处,100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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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1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依据上述规定.制作案件审查意见书是审查起诉环节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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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案件审查 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制作 审查起诉 附带民事诉讼 部门负责人 办案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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