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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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德瑞.关于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构想[J].法律适用,2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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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德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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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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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排除了四项行为接受司法审查的可能,行政法学界一般将其概括为国家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和终局裁判行为。由于《行政诉讼法》对内部行为规定的较为模糊,为便于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4条对《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作出了具体解释。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若干解释》第4条的规定,不利于对我国公务员的权利保障,必须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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