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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争议问题研究(下)
作者姓名:刘疆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
摘    要:第二个问题执行证书制度的存废一、争议的沿革公证执行证书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规定的义务,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要求出具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凭证。我国在建立和恢复公证制度之初并无执行证书制度,在五十年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就是在该文书上载明“如一方违约,他方可不经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旦发生一方违约,人民法院在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即按公证文书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公证机构无须另行制作执行证书。

关 键 词:强制执行公证  争议问题  强制执行效力  证书制度  人民法院  法院强制执行  债权文书  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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