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补充侦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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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美君.论补充侦查制度[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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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美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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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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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来“诉讼”之意是循序渐近,往前发展的一个过程,每个诉讼阶段都有其严格的条件、任务、程序,理应不存在什么“补充”或“退查”之说。我国不象有些西方国家,一旦发现案件证据不足,即作出驳回起诉或宣告无罪的决定,并实行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得另行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补充侦查制度,是对侦查的一项补救措施。本文拟对我国补充侦查理论探讨的基础上,进而对补充侦查的概念、种类、条件和程序逐一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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