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法院执行裁定将本单位资产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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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贞,罗关洪,刘德华.利用法院执行裁定将本单位资产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0(20):4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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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贞 罗关洪 刘德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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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61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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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
2001年6月1日,经A电站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介绍,B公司与C公司签订协议,C公司以支付25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A电站债务260余万元人民币的方式,购买了C公司下属企业A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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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院执行 行为 资产 单位 裁定 利用 2001年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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