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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法院执行裁定将本单位资产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李贞,罗关洪,刘德华.利用法院执行裁定将本单位资产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0(20):46-47.
作者姓名:李贞  罗关洪  刘德华
作者单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610031
摘    要:一、基本案情 2001年6月1日,经A电站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介绍,B公司与C公司签订协议,C公司以支付25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A电站债务260余万元人民币的方式,购买了C公司下属企业A电站。

关 键 词:法院执行  行为  资产  单位  裁定  利用  2001年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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