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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所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作者姓名:汪连福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摘    要:陈某于1988年4月30日到中国银行某储蓄所办理外币存款手续。储蓄所经办人根据陈某填写的开户申请。开给了外币定期存款存单。该存单载明:“美元壹百元整,HK $100.00,定期一年,利率7%。”同日,陈某回家后发现HK $是港币符号,即去储蓄所交涉,经办人承认误写,当场划去美元、HK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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