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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审查批捕制度的立法意见
摘    要:审查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刑事检察的主要内容之一。但现行的审查批捕制度有不完善之处,拟应补充和修改。我们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一、缺乏对执行逮捕的监督规定检察机关对执行逮捕的监督存在着严重的“疲软”现象,表现在:(一)《刑诉法》对公安机关没有执行逮捕的问题缺乏具体的监督条款。有的案件检察机关作出批捕决定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执行逮捕或逮捕未获,对此公安机关一般不通知原批捕的检察院。因此,检察机关无从知晓,更无从监督。(二)法律对执行逮捕的时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逮捕拘留条例》和《刑事诉讼法》对执行逮捕的时间都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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