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探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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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詹红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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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韶关学院,广东韶关市51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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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减刑”应该包括狭义的减刑和死缓犯的减刑;没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可成立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论处;收受贿赂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应数罪并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可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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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徇私舞弊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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