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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
作者姓名:杨立新  朱呈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朱呈义)
摘    要:随着德国民法典第 90a条的修正 ,“动物不是物”的规定对法学界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另有环境伦理学有关动物成为权利主体主张的提出 ,似乎动物取得人格权 ,成为权利主体的现实就在面前。但环境伦理学的主张并不能等同于法律学的主张 ,法律人格无法扩张至动物。奥地利、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的修正主旨并不是赋予动物以法律人格。不过对动物的法律保护必须加强 ,在民法中应当将其作为一类特殊的物来对待 ,在法律规则的适用上有别于普通物。

关 键 词:动物  法律人格  法律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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