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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与外国实行经济和技术合作中的发明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问题
引用本文:段瑞林.苏联与外国实行经济和技术合作中的发明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问题[J].中外法学,1979(5):65.
作者姓名:段瑞林
摘    要:苏联部长会议决定:1.苏联各部、主管部门和共他组织,为实现苏联与外国之间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与外国各部、主管部门和其他组织签订条约(对外贸易组织就进出口商品和许可证问题订立的对外贸易合同和契约除外)时,应事先就条约草案与苏联国家发明与发现委员会会商,如果在这些条约草案中,就合作过程中创造的共同发明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问题,以及就在不属于其所有的国家利用共同的或苏联的发明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条件作出规定.2.责成苏联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为苏联国家发明与发现委员会建立外汇基金,其数

关 键 词:工业品外观设计  保护问题  主管部门  发明  科学技术委员会  法律  苏联政府  其他组织  外国  科学技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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