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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少年法的几个问题
作者姓名:菊田幸一  康树华
摘    要:<正> 一、监护对象并不是一切具有违法行为的少年都是监护对象。因为有的少年,虽有违法行为,但如认为尚无监护的必要,就不能作为监护的对象;即使根据违法事实,认为有进行监护的必要,仍然可以按照少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给予监护处分。少年法第三条第一款列举的交付审判少年为:

关 键 词:犯罪少年  触法少年  监护人  家庭裁判所  虞犯少年  违法行为  审判规则  少年案件  调查官  交付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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